怀柔区检察院坚持“三个联动”依法监督司法局提请对一缓刑犯收监执行

25.12.2014  15:57
    近日,在高检院监所厅、市院监所处的指导和持续监督下,怀柔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司法局提请对一名缓刑罪犯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罪犯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罪犯被交付至怀柔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罪犯张某某于2014年5月17日纠集他人到怀柔区某工地,无故对工地负责人进行辱骂、殴打并持刀威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办案民警在对张某某核实身份时,发现张某某是涉嫌贩毒网上在逃人员,即对其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怀柔分局以张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寻衅滋事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予以释放,并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倒裁行政拘留13天,执行期限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
    怀柔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29日,向怀柔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怀柔区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2014年11月12日,怀柔区司法局向怀柔区法院提出撤销张某某缓刑建议。2014年12月9日,怀柔区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宣告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014年12月11日,罪犯张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司法局最终采纳怀柔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并向法院提出撤销张某某缓刑建议,主要在于怀柔区检察院坚持“三个联动”:
    一是注重与怀柔区司法局的联动。在司法局向怀柔区检察院通报张某某矫正期间违法犯罪情况时,司法局认为不应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怀柔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怀柔区司法局的意见,监所处干警详细了解司法局提出该意见的依据。司法局认为不应对张某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的理由在于: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矫正期限于2014年5月29日届满,在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6日对张某某作出倒裁行政拘留处罚时,张某某已经不是社区服刑人员,故司法局不能承担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工作,且市司法局同意区司法局对张某某不启动收监执行程序的意见。
    二是注重与怀柔区检察院相关处室的联动。怀柔区检察院对该起案件高度重视,李继征检察长、屈永明副检察长要求怀柔区检察院监所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及时排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不安全隐患。怀柔区检察院监所处干警先后深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预审大队、村委会进行调查走访,深入了解和掌握罪犯社区表现情况、违法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怀柔区检察院监所处将该起案件报送至研究室,经讨论分析,怀柔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虽然是在张某某缓刑考验期满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但该行政处罚是针对张某某执行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上符合撤销缓刑条件,因此我区司法局应建议法院撤销缓刑。
    三是注重与市院、高检院的联动。为确保准确无误地办理该起案件,怀柔区检察院监所处先后两次向市院监所处详细汇报该起案件办理情况,同时怀柔区检察院研究室向市院研究室以典型案例研讨进行专题报送。该案件引起市院监所处和研究室高度重视,市院监所处在肯定和支持怀柔区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同时,将该案件向高检院监所厅进行专题汇报,市院研究室先后两次组织专家学者对该案件进行案例研讨论证,并对怀柔区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予以肯定。高检院监所厅经研究同意市院、怀柔区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意见。市院监所处向市司法局通报了高检院的意见,并送达了书面意见函。进行了上述工作后,怀柔区检察院于2014年7月29日,依法向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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