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办公地点“逼”怀孕职工离职 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

20.08.2015  20:17
  得知公司员工李女士怀孕后,突然通知其变更办公地点,“否则视为主动离职”。李女士遂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获仲裁支持。该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系专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李女士系某公司的唯一职员,2014年9月初,李女士得知自己怀孕,随后,李女士将怀孕事实告知某公司主管领导,没过几天,某公司告知李女士公司办公地点将于次日从通州搬至昌平,李女士于次日必须前往昌平上班,否则视为主动离职,李女士对此向某公司提出异议,不同意前往新办公地点工作。后李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女士赔偿金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主张李女士因怀孕与其协商离职,李女士则主张因其表示不同意前往变更后工作场所工作被某公司口头辞退。同时,某公司否认存在搬迁事宜,但其向李女士发送的电子邮件则明确写明其于次日搬迁至昌平办公,李女士必须准时到岗,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仅李女士一名员工,公司于李女士怀孕期间将工变更实属不妥,且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种变更行为属于客观必需,同时,某公司虽主张与李女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综上考虑,法院认定某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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