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得知女儿非亲生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04.01.2016  18:21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张某诉陈某抚养纠纷一案。离婚一年后,父亲张某发现疼爱有加的女儿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愤怒之下将前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抚养费1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张某抚养费9.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2014年1月中旬,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 11年的婚姻就此终结,8岁的女儿欣欣由母亲陈某抚养,欣欣的各项支出由张某和陈某各负担一半。一年后,张某的母亲在探望孩子时与前亲家母发生口角,对方称孩子不是张某的,此话引起张某家人的怀疑。张某遂自行与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不是欣欣的生物学父亲。一气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返还孩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以孩子害怕打针、孩子不愿意等理由未配合做亲子鉴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提交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推定张某与欣欣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没有抚养欣欣的法定义务,陈某应返还张某已支付的抚养费;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石景山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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