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5〕8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港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两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2章 裁量档次
第一节 律师、律师事务所裁量档次
第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律师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律师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律师违反《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实施法律援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律师违反《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改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裁量档次
第四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一条 代表机构的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外国律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违反《外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3节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裁量档次
第五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停业,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代表处的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代表处违反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2009年12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试行)》(京司发[2009]416号)于本基准生效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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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09086A010 | 1、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短,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86A020 |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时间较长,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6A030 | 长期保持多所执业状态,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7A010 | 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87A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7A030 | 长期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8A010 | 1、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2、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3、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4、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5、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88A020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产生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8A030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9A010 |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89A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89A03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0A010 |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90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0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1A010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不大,社会影响不大,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91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C09092A010 |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涉案金较小,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不大,社会影响不大,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C09092A020 | 向受援人索取财物或采取要挟、威胁的方法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09093A010 |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一)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社会负面影响不大,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93A020 | 经法援机构或受援人催促仍拒绝、拖延办理法援事项,私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C09094A010 | 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二)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或者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94A020 | 导致产生延误法援事项的严重后果,或者具有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C09095A010 |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95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5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6A010 | 1、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2、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3、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4、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96A020 | 违法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6A030 | 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7A010 | 1、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2、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3、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4、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5、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影响较轻,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97A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7A03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8A010 | 1、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2、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98A020 | 违法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8A030 | 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9A010 | 1、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2、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3、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099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099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0A010 | 1、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2、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3、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4、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0A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0A03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1A010 | 1、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2、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1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的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1A03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2A010 | 1、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2、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3、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造成后果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2A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公正办理造成影响,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2A030 | 违法行为导致裁判严重错误,对案件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3A010 | 1、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2、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3、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3A020 | 违法行为对委托事项结果造成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3A030 |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或者查处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4A010 | 1、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2、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4、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4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4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5A010 | 1、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 2、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能够及时纠正行为,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5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5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6A010 | 1、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2、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6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6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7A010 |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过失泄露,未造成较重后果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C09107A020 | 故意泄露,或过失泄露造成较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7A030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09108A000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C09109A010 | 1、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2、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09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09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0A010 |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3、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0A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1A010 | 1、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2、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1A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1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2A010 |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 1、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2、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3、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4、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2A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2A030 | 长期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3A010 | 1、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2、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3、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4、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3A020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3A030 |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4A010 |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2、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3、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4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4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5A010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115A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 ||
C09116A010 | 1、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2、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6A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6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7A010 | 1、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2、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3、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5、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C09117A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7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C09118A010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118A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119A000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C09120A000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C09121A010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县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C09121A020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09121A030 | 涉案违法金额巨大,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县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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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122A010 | 1、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 2、就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 3、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 4、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以及涉及到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评论; 5、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因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上述列违法行为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C09122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22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23A010 | 1、与中国执业律师达成雇佣或劳务协议; 2、与中国执业律师形成事实上的雇佣或劳务关系; 3、与中国执业律师达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或参与管理的协议; 4、向中国执业律师个人支付报酬、费用或业务分成; 5、聘请中国执业律师以代表处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或代表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活动。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C09123A020 | 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 | ||
C09124A010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C09124A020 | 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09125A010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不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C09125A020 | 长期不接受、经催促仍拒不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 | ||
C09126A010 | 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在两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时间较短,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9126A020 | 在多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或长期处于违法状态,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27A010 |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密秘或者个人隐私的。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不严重,采取措施补救并取得当事人谅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9127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28A010 | 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或者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9128A020 |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29B010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分转移财产,未转移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
C09129B020 | 转移财产后,未转移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违法转移财产数额较大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29B030 | 在债务清偿前已将财产全部转移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三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 | ||
C09130B010 | 外国律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C09130B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0B03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涉案违法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1B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能及时纠正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C09131B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涉案违法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2A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聘用的辅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聘用的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较少,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C09132A020 | 聘用的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较多,或长期处于违法状态或经提示仍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 | ||
C09133A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司法部吊销其执业执照: (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未在内地结算的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C09133A020 | 未在内地结算的金额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C09134A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初次违反,能及时纠正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C09134A020 | 长期不参加或经催促仍拒不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 | ||
C09135A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在两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时间较短,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9135A020 | 在多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或长期处于违法状态,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6A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依据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采取措施补救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9136A02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7A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或者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C09137A020 |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8B010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分转移财产,未转移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C09138B020 | 转移财产后,未转移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或违法转移财产金额较大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8B030 | 在债务清偿前已将财产全部转移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9B010 |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C09139B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C09139B03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涉案违法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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