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检察院制定《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四方面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

10.02.2015  12:20
    为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并通过加强与律师的沟通配合提高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朝阳区检察院制定出台《听取律师意见工作规定》,从四个方面规范听取律师意见工作。
    一、明确原则、范围、内容,确保听取律师意见无死角
    一是明确规定听取律师意见应当遵循依法听取原则、全面审查原则、提供便利原则和律师自愿原则。二是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要求,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可以参照执行。三是整合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听取律师意见的条款,并通过单独成条的形式集中表述,确保听取律师意见不留死角。
    二、细化程序设置,确保听取律师意见无障碍
    一是明确责任部门。规定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要求、申请一律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受。二是明确预约反馈程序。规定对案件管理部门向相关部门转交律师意见和相关部门作出听取意见安排限定了明确期限,各有关部门应当坚决执行。三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爽约作出规定。要求应当在前一日通知对方并重新作出预约。
  三、严格遵从法律,确保听取律师意见有依据
  一是对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进行规定。二是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各类意见、申请,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严格依照法定期限和形式进行答复。三是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侦查活动违法、非法证据排除、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规定了调查核实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处理。
  四、强调回应反馈,确保听取律师意见有监督
  一是制作《听取律师意见告知书》并交由案件管理部门发放给律师。告知书中对于听取意见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提示和说明,用以引导律师提出意见。二是明确规定对于辩护律师意见的审查、研判。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结合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并决定是否采纳。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听取律师意见。三是对于审查、研判律师意见情况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和回应,对于法律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依法答复辩护律师。四是明确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听取律师意见情况,以备事后复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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