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报送2016年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12月份出口情况的通知

29.12.2016  17:37

各相关单位:

根据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关于报送2016年影视文化和产品服务出口情况的通知》(外广字[2016]1129号)要求,我局已组织各企业完成2016年1-11月出口统计工作,现开展11-12月出口统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统计范围

1.影视节目出口情况,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专题节目、节目模式等。

2.与广播影视相关的各类服务贸易出口情况,包括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广播影视相关器材、设备;影视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影视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影视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教育培训、旅游服务、大型活动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会展服务等。

二、  报送方式

各有关影视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总局统计信息网站(http://gdtj.chinasarft.gov.cn/),从“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情况专项统计调查”链接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初始密码aaaaaa),上报“影视节目出口统计表”和“与广播影视相关的其他服务贸易出口统计表”,上报完成后需打印出纸质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同时扫描成电子版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传。

截止日期:2017年1月5日

三、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超    联系电话:6408123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新闻出版大厦307室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