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小偷高价买车 车主犯强迫交易罪

17.12.2014  16:53
  小偷王某盗窃摩托车被车主袁某逮住,袁某伙同朋友刘某、李某强迫王某高价购买该摩托车。近日,昌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刘某、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5月10日中午,王某盗窃了被告人袁某(男,27岁,吉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的摩托车。后袁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便一直蹲守想逮住小偷。5月11日凌晨3点多,小偷王某被袁某逮住。于是,袁某和其同伙刘某、李某把王某带到了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派出所附近,强迫他以人民币17500元的价格购买这辆摩托车,否则就要将他送进派出所。王某被迫交出人民币3500元,并写下剩余未付的14000元的欠条。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仅为4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李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袁某曾在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0元,于2012年8月16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12日。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再次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经袁某电话联系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袁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电话联系同案犯刘某、李某投案,属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刘某、李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某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自首和立功不成立,但袁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李某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对被告人袁某、刘某、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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