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6〕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培训会的部署,现制定并印发《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日
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办发〔2016〕3号,以下简称“精简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改革方案,对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本市整合精简工作建议,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保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与适用性,为构建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法律法规体系相支撑、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衔接的地方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本次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范围包括全部现行有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坚决改革,确保实效
坚决执行国务院改革方案和精简方案,切实抓好整合精简工作落地,确保强制性标准改革取得实效。
(二)统筹推进,分工负责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整合精简工作。依托首都标准化委员会,成立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有归口强制性标准的首都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政府烟花办、市体育局、市民防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等20个部门。专项小组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协调解决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中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具体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归口标准的整合精简。标准化技术机构、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统筹推进、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三)依法评估,科学论证
根据国务院改革方案,将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保留强制性地方标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依据,或属于国务院改革方案明确按照或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整合精简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整合精简工作应按照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技术评估方法见《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整合精简建议进行技术论证。
(四)关注实施,需求导向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保留强制性地方标准必须有明确的实施保障措施,有配套的强制执行政策或措施,确保标准能执行到位。应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整合精简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应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五)充分协调,有效衔接
因本次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同步进行,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就整合精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合精简前应充分梳理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及时跟踪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整合精简动向,保证强制性地方标准与各专业领域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相衔接,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
四、职责分工
(一)专项小组
负责研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领域、跨行业标准问题,向市政府和首都标准化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请审议重大事项。
(二)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1.标准化主管部门
负责对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草拟工作方案;组织培训;督促工作进度;汇总与复核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建议;组织社会公示;上报整合精简结果。
2.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对接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归口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组织逐项提出整合精简建议;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三)专业支撑组
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提供标准查询检索服务;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建议复核、汇总与报送等相关工作。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负责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支撑。
五、工作方法与整合精简结论
(一)工作方法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原则,调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引用情况,执法情况和实施措施,应用实施情况,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情况;分析制定标准的必要性、目的、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综合研判,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建议,见附件。
(二)整合精简结论
1.转化: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或制修订项目。国家统一公布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果后,强制性标准由原标准的发布机关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告,制修订项目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开展制修订工作。
2.整合:整合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国家统一公布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果后,如同意制修订国家标准,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制修订项目予以终止;如不同意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原标准的发布机关发布废止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制修订项目予以终止。
3.继续有效:保留强制性地方标准或制修订项目。国家统一公布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果后,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实施,制修订项目继续执行。
4.修订:修订强制性地方标准。国家统一公布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果后,在下一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征集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制修订项目不涉及此项。
5.废止:废止强制性地方标准或制修订项目。国家统一公布全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果后,由原标准的发布机关发布废止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制修订项目予以终止。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启动与培训阶段(2.15-3.15)
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启动整合精简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对整合精简工作的要求,摸清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制修订计划现状,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网址http://qb.sacinfo.org.cn/pub/,以下简称“工作平台”)提交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制修订计划目录及标准文本,制定并印发工作方案,组织对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合精简工作培训。
(二)评估建议阶段(3.16-4.20)
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制修订计划,调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引用情况,执法情况和实施措施,应用实施情况,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情况。分析制定标准的必要性、目的、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综合研判,逐项提出整合精简评估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见附件1)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建议汇总表》(见附件2)。组织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或专家对整合精简建议进行专业论证。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的,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4),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4月20日前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建议汇总表》、《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文件。
(三)复核报送阶段(4.21-5.30)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整合精简建议进行复核,对具体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对重大问题和跨领域、跨行业的标准问题报专项小组研究解决,形成本市整合精简建议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后5月底前通过工作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四)结论处理阶段(6.1-11.30)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反馈整合精简结论,其中工程建设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沟通协调,之后将整合精简结论向社会公示60天。标准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议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
(五)结论发布阶段(12.1-12.31)
联席会议审定后,需要转化、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原发布机关发布地方标准废止公告。需要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继续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原发布机关公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目录。需要终止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终止项目通知。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各部门应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充分依托技术机构和专家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经费投入
各部门应保障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平台支撑
“首都标准网”为各部门提供标准查询检索的信息化支撑。各部门也可登录工作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全文阅读系统”查阅国家标准全文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工作平台用户表见附件5。
(四)其他要求
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务院改革方案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和发布。
附件: 1.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
2.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建议汇总表
3.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基本情况表
4.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议书
5.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用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