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索要影片分成款案在京二审

11.01.2016  21:34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中国导演张艺谋起诉新画面影业公司索要《三枪拍案惊奇》(简称《三枪》)分成款一案,11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新画面”影业当庭提交新证据证明,不欠张艺谋任何款项。 

  张艺谋诉称,他担任影片《三枪》导演,香港安乐影业负责投资,“新画面”影业负责影片在内地的宣传及发行事宜。根据协定,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但“新画面”影业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款,违反三方协定。 

  2015年9月15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张艺谋的诉讼请求,判决“新画面”影业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分成款1500万元。“新画面”影业认为判决有误,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当天,原告张艺谋和被告“新画面”影业董事长张伟平均未到庭,双方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新画面”影业是否已向张艺谋支付《三枪》分成款? 

  “新画面”影业代理人辩称,已按协定向张艺谋支付了《三枪》分成款1253万元,该公司不再欠张艺谋任何款项,张艺谋也无权要求其付款。即使该公司未付分成款,张艺谋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张艺谋的代理人则表示,确实收到1200多万元,但那是双方合作《英雄》、《十面埋伏》五部影片的劳务报酬,并非《三枪》一片的收益分成。 

  新画面向法庭提供了新的证据——记账凭证和收入凭单,证明新画面曾于2005年1月通过银行账户将518万元支付给了张艺谋,作为《英雄》、《十面埋伏》的影片报酬。 

  审判长反问“新画面”影业的代理人,为何在一审中没提交此证据?该代理人回答:“我们不是一审的代理人,没有参与一审庭审,因此不清楚。” 

  张艺谋的代理人反驳,“新画面”影业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应采纳。因为从这两份证据来看,收款人中并没有张艺谋的签字,显然张艺谋没有取得该支票及现金。 

  “新画面”影业的代理律师称,一审中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张艺谋领取报酬的证据,11日又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其确实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张艺谋相关报酬,“新画面”影业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新画面”影业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坚持上诉。庭审进行约两个半小时,法庭并未当庭宣判。(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