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索《三枪》收益案开庭 新画面影业否认欠款

07.07.2015  17:36
图为张艺谋代理律师向记者出示证据
  • 图为新画面影业代理律师庭后接受采访
  •   因影片《三枪拍案惊奇》(以下简称《三枪》)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著名导演张艺谋将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影业)诉至法院,索要收益1500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新画面影业否认欠付张艺谋收益款。

      上午9时30分,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准时开庭,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张艺谋本人及新画面影业法定代表人张伟平并未到庭。

      庭审中,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其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达成一致。根据协定,香港安乐影业有限公司负责投资,新画面影业负责影片在中国境内的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张艺谋担任该片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影业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但新画面影业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违反了三方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画面影业支付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新画面影业辩称:我公司已按约向张艺谋支付分成款12536400元,不欠任何款项。根据三方签订的《协定》,新画面影业负责国内发行,安乐影业负责国外发行。我公司已分13次向张艺谋妻子支付12536400元《三枪》分成款,并代为履行了纳税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张艺谋全部诉讼请求。

      上午的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整个庭审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

        焦点一:张伟平夫人支付张艺谋夫人12536400元 劳务报酬or收益分成?

      对于新画面影业所称张伟平妻子给付张艺谋妻子的12536400元款项,张艺谋一方确认收到,但表示该款项系《英雄》、《十面埋伏》等5部影片,张艺谋担任导演的劳务报酬,并非《三枪》一片的收益分成。

      关于《英雄》等5部影片的报酬,新画面影业则表示已经全额支付,并向法庭提交了2005年至2010年期间的五份财务记账用的支出凭单及相应的纳税凭证,支出凭单领款人一栏有张艺谋本人签字,就此新画面影业主张可以证明相关款项张艺谋已全额收到。对此,张艺谋不予认可,称在支出凭单上签字仅是为了履行财务手续,并配合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即新画面影业在影片发行当年完成税款缴纳义务,张艺谋本人并未实际收到款项。笔者注意到,每部影片张艺谋的报酬均是百万级别的数额,但对于这些大额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新画面影业则称全部为现钞支付,无法提供证据,张艺谋一方对此则不予认可,称未收到现金,并主张如此大额现金支付已违反财务规定及常理。

      新画面影业代理律师一再强调,这1200多万款项在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上均与该公司就《三枪》一片支付给香港安乐影片公司的收益分成一致,因此可以证明系该片收益分成款项,而并非其他影片的劳务报酬。

                   焦点二:《三枪》收益究竟几何?

      关于《三枪》一片应支付的分成数额,张艺谋表示,对于该片的发行收入、发行成本,新画面影业从未向其披露,三方也从未进行过对账和确认,对于该片的收入,其只能从对外公布的数据了解该片的票房收入为2.6亿,根据行业惯例,保守估计新画面影业可以分得40%,通常国内影片发行成本不会超过2000万,即使按照2000万的发行成本上限计算,再扣除税款,按三方每方分成三分之一计算,张艺谋至少也应分得1800万元。诉讼中张艺谋据此暂估,仅主张了1500万元。此外,张艺谋代理律师表示,影片除了票房这一最主要的收入外,实际还有广告等其他收入,这些目前均未计算在内。新画面影业则称就《三枪》一片的分成情况,三方进行过口头对账,确认金额为12536400元,但未形成书面材料。

      在此前的证据交换过程中,新画面影业曾表示可向法庭提交《三枪》一片的审计报告,但今天的庭审中该公司却以没找到为由“失约”了。就此,张艺谋一方当庭口头申请法庭就《三枪》一片进行司法审计,以明确收益分成的具体数额。对此,法庭表示需张艺谋一方正式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评议后将决定是否准予。新画面影业则表示庭后向法庭提交该片发行收入及成本的明细。

            焦点三:拖欠许久为何迟迟不要?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按张艺谋一方的说法,《英雄》等五部影片上映后,张艺谋的劳务报酬始终未收到,直至2010年新画面影业才通过张伟平妻子陆续支付了1200多万,而对于《三枪》一片的收益分成则始终未支付过。

      笔者注意到,影片《英雄》系2002上映,也就是说张艺谋的“工资”被拖欠已经很久啦。对此,新画面影业的代理律师表示,张艺谋始终未索要,不合常理。同时,按照这一逻辑,该公司代理律师当庭增加了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其主张《三枪》在2009年上映,2010年发行收入即全部实现,张艺谋至201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张艺谋代理律师则解释,由于张艺谋与张伟平合作多年,因双方尚处于持续合作期间,故张艺谋并未索要过相关款项,同时其主张,三方签订的《协定备忘录》并未约定《三枪》一片收益分成的付款期限及结算时间,因此张艺谋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且分成款数额三方从未明确过,因此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计生局关于张艺谋超生的调查笔录成本案关键证据

      为证明1200多万元并非《三枪》收益分成,张艺谋提交了超生调查时,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为调查张艺谋收入状况与新画面影业做的调查笔录。彼时,新画面影业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佟律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佟律师代表该公司配合计生局接受关于张艺谋收入情况的调查。在这份2014年1月形成的调查笔录中,佟律师认可张伟平夫人给张艺谋夫人汇款的1000余万元,包括2005年张艺谋签字的支出凭单的款项。

      对于这份证据,新画面影业代理人以接受调查的律师未经汇款人本人即张伟平夫人授权、律师不了解实际情况为由,否认该公司此前委托的律师的说法。但当审判长询问,张伟平夫人是否是代新画面影业履行汇款义务、佟律师是否是经新画面影业授权接受计生局调查等问题时,该代表人均表示认可。

      11时20分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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