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张国立剧照 厨卫商赔10万

10.08.2015  05:53

  京报网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 孙之智)近日,知名影视演员张国立诉广东中山两家厨卫电器公司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欧顺电器公司以及北京利元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终审维持原判,三家公司均被判决销毁实物宣传资料,樱花帝王公司还要赔偿张国立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损失10万元。

  2013年11月,张国立发现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上擅自大量使用他的肖像和姓名用作宣传其厨卫产品。张国立立即委托律师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从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可以清楚看到,被告利元公司的销售展示现场、燃气灶具外包装、燃气灶具本身以及产品宣传资料上均使用了原告张国立的姓名和肖像。张国立称曾向樱花帝王电器公司和欧顺电器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却发现,截至起诉前,樱花帝王电器公司和欧顺电器公司仍在其制造的樱花帝王牌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单、宣传册上使用他的肖像和姓名。

  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是品牌方,欧顺电器公司是生产方,北京利元公司是北京地区的经销商。燃气灶具的外包装以及产品宣传图册均由樱花帝王电器向欧顺电器公司和北京利元公司提供。庭审中,樱花帝王电器辩称,使用的是张国立主演电视剧《金婚》时的剧照,不存在侵犯肖像权。樱花帝王电器与一家资讯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了有偿使用张国立《金婚》剧照的权利。而且,在收到律师函后已经主动删除相关页面,销毁了实物宣传资料等。欧顺电器公司则表示,公司仅负责委托生产灶具,但不生产包装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利元公司认为,公司仅是销售商,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剧照的载体和基础是演员的肖像。樱花帝王电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使用的人物图片来源于《金婚》剧照,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行为得到了张国立的同意,因此,樱花帝王电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国立姓名和肖像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销毁宣传资料并赔偿合理损失的义务。通州法院一审宣判后,樱花帝王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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