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遇车祸去世 “养母”与姐姐争赔偿款

23.03.2015  18:31
  一男子因车祸死亡,“养母”与姐姐争相作为民事赔偿的原告,二人相持不下,为了顺利解决此案,通州法院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顺利审结此案。

  2012年9月8日,秦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孙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客车乘车人黄某涛等三人死亡,另有二人受伤。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2月,秦某某被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事案件判决后,此次事故的伤者及死者家属相继提起民事诉讼,将秦某某、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的数额共计约280万元。

  几起案件中,比较特殊的是死者黄某涛的赔偿案件。该案的原告并非黄某涛的父母或子女,而是黄某涛的姐姐黄某娜。原来,黄某涛年仅20岁,尚未结婚,更无子女。黄某涛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因交通事故去世,姐姐是唯一的亲人。在此情况下,黄某娜以继承法规定的黄某涛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提起了此次诉讼,主张的损失数额高达74万余元。

  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内蒙古的邱某某提交的要求参加诉讼申请书。原来邱某某是黄某涛姐弟的大伯母,其申请作为案件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邱某某称黄某涛的父母很早就因交通事故双双离世,后年幼的黄某涛姐弟即由自己收养。邱某某并向法院提交了黄某涛曾经的户口登记信息,登记显示双方的关系为母子。邱某某还提交了当地报纸十年前对其收养黄某涛姐弟事迹的报道文章。此外,邱某某还向法院提交了黄某涛幼时的部分医疗费、学费票据等证据。邱某某认为,虽然黄某娜在血缘上与黄某涛最亲近,但仅是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自己是黄某涛的养母,在法律上地位与生母一样,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自己才是此案的适格原告。

  针对邱某某的主张,黄某娜并不认可。黄某娜称父母去世后确实曾在大伯母家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就由爷爷接回抚养,双方之间并不成立收养关系,邱某某并无权利主张相应的赔偿款。见此情形,邱某某只得向内蒙古当地法院提起确认收养关系诉讼,因此交通事故提起的赔偿案件只得中止审理。

  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并未放弃调解。经过法官的反复调解,黄某娜与邱某某达成了一致意向,双方同意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的赔偿款由二人均分,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娜、邱某某死亡赔偿金近19万元,并判决秦某某与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连带赔偿黄某娜、邱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近55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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