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开放性河道内溺亡 河道管理者被判无责
16.11.2015 17:5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马某系北京市密云县某村人。2013年7月30日,在北京市密云县境内某河道处,马某被发现溺死。密云县公安局经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等工作,认为马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马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事发河道属于某村委会地域范围内,村委会应当对本村范围内的河道负有管理义务。密云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管理利用,组织协调河道水库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河道砂石开采许可制度,但事发河道内存在盗采砂石形成的大坑,密云县水务局没有尽到相应的河道保护工作,导致马某溺亡。故马某家属要求某村委会和密云县水务局共同赔偿27万余元。
庭审中,某村委会辩称,事发地点不属于村委会管辖的范围,村委会对马某溺死不负有责任。
密云县水务局辩称,单位曾经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查看过,村干部称马某系在放牛过河时被水冲走,单位对于马某死亡没有过错,不同意马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溺水死亡河道的管理者对马某的死亡是否承担基于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河道属于开放式河道,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且事发河道并非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河道的管理者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无论是村委会还是税务局,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对事发河道的行政管理职责,均不导致二被告对马某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密云法院依法驳回了马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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