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29.05.2015  17:29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工作从2015年6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二、组织方式

  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按照统一安排、统一要求、统一尺度的原则进行组织。根据《北京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办法》的规定,市、区县分别对管辖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开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区县重点督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加强与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推进。

  (一)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各区县要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检查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并结合价格举报、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快速化解价格矛盾,检查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注重服务,引导规范。要将检查与宣传政策、调查研究、促进整改规范相结合,采取提醒告诫、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三)提高效率,加强总结。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于9月中旬书面汇报阶段检查情况。各区县在检查中要注重分析研究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及时反馈药品价格改革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建议,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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