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09.04.2018  13:41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有关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为期两年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安全生产“四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安全生产“四化”不断提升,确保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和时间

  专项行动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专项行动的时间自2018年4月9日开始至2020年4月8日结束。

  三、组织领导

  全市建设系统成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鑫副巡视员

  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凌振军处长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魏吉祥站长

  组   员: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管副主任

  各集团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1.积极学习宣传新政策。全市建设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题培训并研究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各集团公司通过组织讲座、印制手册、网上教育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组织一线监督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学习,熟练应用新规定开展监督执法。

  2.强化危大工程风险预控。各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相关危大工程管理资料,并督促设计、勘察单位严格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提供相关的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及施工安全意见。

  3.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明确技术、生产、安全、材料、机械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各部门、各环节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判危大工程管控风险,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工作。

  4.认真排查危大工程安全隐患。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施工单位要建立危大工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定期复查,及时销账。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大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履行、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依法实施罚款、记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较大影响火情事故的施工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施工单位采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并将复核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外地来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暂停其在京投标资格,并将事故情况函告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全市所有在施项目停工整改,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按照高限停止在京投标资格。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开展督查检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每半年对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公司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安全生产考核及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对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不力的单位, 采取“一票否决”。

  2.创新监管模式。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住建系统执法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公开,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平台、安全质量测评平台实现对在施项目的差别化监管。

  3.实施信用惩戒。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依法采取停工、罚款、记分等手段,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治处理力度。对安全隐患突出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要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并邀请媒体进行曝光。对连续在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其列入北京市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其在京建筑市场承揽工程。对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提请市规划国土部门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出让宗地的竞买资格。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5月31日之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见附件2),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定期复查整改结果,做到闭环管理。各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特别是对城市副中心、新机场、冬奥会等重点工程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开展不力的项目和个人采取内部处理。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在监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项目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分析阶段。2020年3月30日前。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各集团公司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查找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主管领导要主持召开动员部署会,定期带队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情况,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考核紧密结合,层层督促落实。

  (二)加大舆论宣传。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每季度开展1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半年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公司开展1次督查,对落实各项要求不力,发生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于每月25日前填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发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邮箱。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邮箱。各单位在开展专项行动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可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

  联系电话: 59958845、59958844(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汇总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台账

              京建发〔2018〕165号附件.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