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公开审理该院首例林权确认行政案件

14.10.2016  16:08
  因不服政府对林权的确认,平谷区一村民将平谷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6年10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诉平谷区人民政府林权确认行政案件,该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程琥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被告平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吴连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四中院审理的第一起涉林权确认的行政案件。

  原告诉称:其原系平谷县熊儿寨乡南树林村(以下简称南树林村)村民,1983年取得原平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果树长期使用证》。原告对林地及树木享有合法权益。2002年原告得知政府要对原权属证明进行换证工作,但到平谷区林业局未能办理成功。此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被告将南树林村全部林地确权给平谷区王辛庄镇王辛庄村。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与被诉确权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于2000年向王辛庄村委会颁发了涉案林权证,1992年在实施南树林村整体搬迁过程中,在王辛庄村接受南树林村集体财产之前,原告将户口迁至平谷区马昌营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享受了确权返利待遇。原告不能同时享有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待遇。第二、原告所持林权证、果木长期使用证已经失效。依据1998年《森林法》实施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对已经颁发过林权权属凭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予以承认,换发林权证;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依法确定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林权证颁发后,原有的其它凭证一律废止,故此,南树林村建制撤销后,包括土地、山场、林地等集体财产的一切权利都转给王辛庄村委会,被告在原南树林村山场权属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确定新的林地权属人,原告所持林权证已经作废。第三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原告称其2008年已经知晓被诉确权行为,且2013年原告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冯某某不服被告林权确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应当知晓被告向王辛庄村颁发林权证的事实,原告现在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综上,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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