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可以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新建(含有土石方施工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建设地点涉及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怀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阶段
市、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项目入场时,应当提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及时办理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并在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时增加相应内容。
三、招标阶段
1.《应用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B废标条件” B1.17修改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单独列项,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义务”“2.8 其他义务”修订为: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发包人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b.发包人负责治理扬尘的整体组织工作,负责制定治理扬尘的质量和总目标,并对工程扬尘治理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治理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等。
c.发包人对承包人治理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扬尘治理费用;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索赔权利。
d.发包人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2) 。
3.《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承包人”“4.1.10其他义务” 修订为: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
2)
4.《应用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增加: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为环境保护费与文明施工费合计金额。
2)关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进一步约定:
a.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
b. (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
c. (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
5. 《应用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投标报价说明”“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应单独列项,且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具体计算依据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2014〕101号)执行。后续条款号相应顺延。
6.《应用文本》“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投标函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后增加“其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RMB¥: 元”
四、合同订立阶段
1.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相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明确约定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2.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也应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发包人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必要时应责令其暂停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