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队讨薪8年花200余万诉讼费 只因一个公章
来自河南安阳的农民工建筑队队长贺永敏怎么也没有想到,八年来,一场讨要工程款的诉讼,竟弄得自己倾家荡产。不但被拖欠的1000余万元工程款一分未追回,而且额外又花费200余万元,建筑队也被迫解散。
1992年贺永敏带领老家的农民工建筑队进京创业,先后承接丰台桥南危改工程,北京市纪检委办公楼等10余项工程。其建筑队所在项目曾被授予“北京市长城杯”、“全国文明工地”等荣誉称号。他个人也于2005年顺利拿到了“建筑工程师”职称,并荣获“北京市委青年突击队队长”称号。
然而,正当建筑队事业处于蒸蒸日上的时候,却因一纸合同从此陷入讨薪泥潭。昨日,贺永敏向本网记者讲述了他这一路讨薪的辛酸历程。
一纸未加盖公章的分包协议书埋下欠薪隐患
2003年11月1日,贺永敏的建筑队从北京东阳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一个叫刘玉庆的项目经理手中分包了该公司承接的“保利欣苑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贺永敏在与东阳公司签订分包协议书时未要求加盖东阳公司公章的情况下,便带领自己的建筑队伍和建筑机械设备进入分包项目工地施工,并于2005年5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由工程承建方东阳公司交付房地产开发商保利地产北京分公司。
但贺永敏万万没有想到,工程顺利交付后,东阳公司却拒付贺永敏建筑队1000余万元工程尾款。而当初未加盖公章的分包协议书成了贺永敏日后讨薪的“拦路虎”。
变卖家产上诉打官司案件久拖四年后草草结案
多次讨要无果后,贺永敏于2007年7月将东阳公司和保利地产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阳公司支付长期拖欠的工程款11446085.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
为了这场官司,贺永敏低价变卖了自己的住宅和建筑队的机械设备,垫付了建筑队部分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和诉讼开支。
然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接案后,开了一次预备庭,便再无音讯。贺永敏委托律师多次到法院催问进度,均被法院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时隔4年后的2011年6月中旬贺永敏的讨薪案终于被法院提上日程,主审法官突然通知原告方律师到庭,并告之,按照上级要求,此案上半年必须结案,因时间仓促,法院无法庭外调查取证,判决无非两种结局:一是原告撤诉;二是驳回诉讼请求。
半个月后,贺永敏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贺永敏与东阳公司签订的《东阳建筑公司(16)处分包协议书》无效;驳回贺永敏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的贺永敏欲哭无泪。“拖了4年的案子,怎能在两个星期的时间内就这样草草了事。”贺永敏更为无奈的是,判决书中一方面依法认定其与东阳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又称,贺永敏的建筑队不具备施工资质,东阳公司将工程转包他人违反了《建筑法》,对贺永敏的诉求暂不予处理,并建议相关当事人通过合法途经另行解决。“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是自相矛盾吗?告上法院已实属无奈,我还能去找谁?”
案件发回重审又是久拖四年不服判决坚持上诉
因为对判决结果不服,贺永敏随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1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了(2001)高民终字第279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145号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这一拖又是四年,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院终于下达了重审判决书,法院此次以贺永敏施工队不具备施工资质,东阳公司项目经理刘玉庆与贺永敏签订的《分包协议书》是个人行为,分包涉案工程违反《建筑法》等理由不予支持贺永敏与东阳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并由贺永敏承担工程鉴定费28万元,案件受理费12余万元。
这一结果让苦等八年的贺永敏难以接受。“重审结果不但没有纠正原第一审判决中自相矛盾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利,连我们建筑队施工的实际投入和付出都不予支持。”面对二审判决,贺永敏说,他仍然坚信有个为农民工说理的地方。
据了解,日前,他又一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如今,贺永敏在历经长达八年的讨薪之路后,已经先后支付高昂的诉讼费,工程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开支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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