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责任主体要积极落实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标准要求

23.03.2017  16:36

  2016年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16)5.2.1规定,外墙保温防火构造措施和材料燃烧性能必须满足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相关要求,有机类保温材料应采用遇火后无熔融滴落物积聚且阴燃性能合格的材料。9.2.1.3条规定,当外墙外保温采用有机类保温材料时,还应复验阴燃性能。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保温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检测机构在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工作中,应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消字[2012]391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2016)的要求严格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报告的公正、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