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进行了调整,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等8类专业承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的意见》(建办质函〔2015〕269号)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依简单换证程序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按原标准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按新标准对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四、对于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废。
对于仅从事电梯安装和爆破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由相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该类企业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如破产、倒闭、撤销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作废的、被注销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除外)应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相关自评材料。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19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