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京建党组〔201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542号)等文件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中国建筑股份、中国中铁股份、中国铁建股份、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北京住总集团、北京市政路桥股份、北京市政建设集团、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中建一局、中建二局、中铁建设、中铁建工、中铁北京工程局、新兴建设、新兴建工、中航天建设、天恒建设、中北华宇、韩建集团及下属二级单位。
(二)2016年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京注册)。
二、检查时间
2018年6月至2018年底。
三、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企业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检查内容
(一)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等要求。
(二)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照《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4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京建党组〔201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49号)要求,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要求,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企业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
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6〕13号)要求,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五)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8〕4号),落实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职责。
(六)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安全生产例会等情况,重要文件的领导批示和传达部署情况。
五、检查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3个督导工作组,分别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姚中才副处长、刘文政调研员、岳杰副调研员担任组长,督导工作组其他组员听从组长安排参加督导工作。具体安排将提前通知企业。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组织企业党组织机构和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督导检查迎检准备工作。要按照检查内容率先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管理漏洞。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材料应能真实反映所做的工作,可以提供纸质材料、图片资料和影音资料。要高度重视督导检查通报的问题,以此为契机,及时弥补管理漏洞,切实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联系人:魏巍;联系方式:59958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