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19.12.2017  16:17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文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上级有关单位对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高度重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全面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文件要求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安办通〔2017〕101号)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等要求。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17〕284号),将全面落实文件各项强制性和推荐性要求作为积极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发挥在本行业领域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落实,注重抓好重点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全力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的专职性;二是必须建立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三是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安全总监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领作用。

三、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通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审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为“不合格”。

  (二)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过程中,重点核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力度,不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公示、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启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程序。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文件的通知.pdf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