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循环经济破解围城之困 北京发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意见今起实施

12.04.2018  18:21

  建筑垃圾可以变废为宝了?在昌平沙河棚改拆除工程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现场,借助于北京建工研发出来的一款“神器”,以往只能用于填埋和堆放的建筑垃圾被加工成再生道路材料、再生墙体材料、再生混凝土骨料等不同种类的再生产品。无独有偶,在北京通州环球主题公园、朝阳孙河,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开始重生,实现了从“无处安放”到“循环利用”的完美蜕变。

  建筑垃圾如何处理,一直是城市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据统计,2017年度北京市建筑拆除5985万平方米,产生建筑垃圾约3000万吨,2018年还将实施4000万平方米的建筑拆除,预计还将产生约2000万吨建筑垃圾。急剧增长的建筑垃圾问题,给城市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已迫在眉睫。为此,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专题会均提出要在全市推广建筑废弃物就地资源化处理模式,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场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发展改革、环保、财政、国税、质监、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在调研国内相关省市做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吸收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三条,包括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各级责任主体、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一体化综合利用管理模式、资源化处置费用来源、再生产品推广使用范围、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主要亮点如下:

  亮点一:列明责任,构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新格局

  《意见》明确了各区政府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市城管委负责建筑废弃物消纳的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此举有利于列明责任清单,为落实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提供制度保障,构建出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亮点二:因地制宜,鼓励拆除工程现场实施资源化处置利用

  为提高资源化处置效率和利用比例,《意见》提出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待任务完成后拆除,相关部门将依法加快办理手续;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合理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亮点三:多措并举,拓宽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来源

  为确保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落到实处,给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预留出专项资金,《意见》明确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费用应由发包、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格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并纳入项目拆除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中。

  此外,为拓宽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来源,《意见》还提出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两大创新举措。一是提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资金可用于支持各区违建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支出;二是提出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亮点四:实行拆除、利用一体化管理,让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建筑工程由谁拆除?如何确保资源化再生品得到妥善使用?《意见》从拆除、设计源头给出了答案。

  在建筑拆除方面,《意见》要求拆除实施主体具备资源化处置利用能力,制定处置利用方案并落实,各区负责监管。

  在建筑设计方面,《意见》双管齐下,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废弃物再生品的使用,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二是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品,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制定出现阶段《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未来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调整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要求,建筑设计师可以据此准确界定建筑废弃物再生品使用范围。

  此外,为在市场大力推广建筑废弃物再生品,《意见》一方面严把质量关,要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品,并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亮点五:严格要求,确保资源化处置全过程符合环保规定

  为确保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全过程符合环保规定,《意见》要求现场资源化处置设施应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并满足环保要求;发包单位要组织对粉尘、噪声、废水等重点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监测结果要留档备查;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的,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处置。

  本意见自今日起实施,已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工程,应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