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监管 落实主体责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发布实施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督促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对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督促责任主体消除和防范质量风险、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自2010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均强调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对新时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更高的要求。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北京市现行的依计划有差别开展监督工作、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购买社会专业化服务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对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需要加以固化,以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
二、《规定》强化政府质量监管
《规定》一是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范围、实施主体和程序,确保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程序,按计划有差别地开展。二是明确了必要的监督抽查频次和抽查重点。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1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对重点工程增加监督抽查频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三是对施工现场较严重的5种违法违规情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同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合格后进行复查,确保严重质量隐患得到消除。四是明确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以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规定》督促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配齐的,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督促参建单位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安全不施工。二是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止的条件,提出责任主体在中止施工期间应当确保施工现场质量管控措施到位,停工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质量隐患要立即消除,加强对主体结构、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维护保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建设工程终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条件。三是明确了恢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件和要求,要求建设单位在恢复施工时,应当对施工现场复工条件进行自查和验收,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状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关检测,确保复工质量安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