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大势所趋
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多位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法律缺失和维护公益、保障公民权利的现实需要,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定位,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大势所趋。
建立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
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家和群众利益深受其害。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齐树洁看来,这条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靠山”并不“坚挺”。他专门撰文指出,公益诉讼这项酝酿多年、举国关注的重大制度,仅仅在法律文本中用了一个条文予以规定,过于惜墨如金。法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模糊状态给未来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甚至使人对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产生困惑。
而作为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几近处于“真空”状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更是只字未提。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在行政诉讼领域尚未建立,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还相对较窄。许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特定的受害人,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之外,进而导致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维护。
“针对情况较为特殊的公法争议事件,为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允许有关组织或个人能够代表公益或代表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马怀德认为,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讲,建立及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具现实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