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工商分局打击商标侵权 净化市场经济环境

16.07.2015  16:17

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活动中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不仅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

典型案例:2015年2月3日,延庆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我市某酒业公司打假工作人员举报,称我县辖区内的某综合商店销售的规格为500ml/瓶、43度白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商品。当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打假人员赶往现场检查,经打假人员当场鉴定其均为侵权商品。当日,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全部侵权商品予以扣押,同时对某综合商店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延庆工商分局认定该综合商店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了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和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

工商部门提示:

1.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2.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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