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检察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

31.03.2015  11:16

    近日,延庆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提起公诉。

    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卢某先后通过他人购进“筋骨祛痛丸”120盒,并在自己经营的北京万康福堂大药房和北京康寿益乐东关平价药店内进行高价销售。2014年7月,经举报人举报,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经营的药店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筋骨祛痛丸”7盒,经查,其余购进的该药品均已销售给前来买药的中老年患者。经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筋骨祛痛丸”属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明知或者应该预见到是假药,为了个人利益,进行销售获利的,构成销售假药罪。所谓假药,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一个多年经营药品的从业人员,在购进药品时不按规定查验资质,索要药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也不到相应部门对药品的真伪进行核实,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该药品是假药,但其为了个人利益,进行销售获利,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该案将于近期在延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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