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进行云庭审 东城区区长金晖远程出庭应诉
2020年11月18日,北京四中院通过云法庭在线公开审理了原告尹某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变更公房承租人答复一案。本案由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东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金晖作为被告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案系原告尹某不服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的不同意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的《告知书》引发的纠纷。2020年10月10日,北京京诚集团崇东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就原告提出的承租人变更申请作出答复称:《北京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生活居住两年以上的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成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为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原告尹某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其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曾与其共同生活,故决定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承租人变更申请。
原告尹某对以上答复不服,以北京京诚集团崇东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机关东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答复。被告东城区人民政府辩称,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涉案房屋原承租人系原告尹某父亲。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提出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但原告在申请中提交的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共同居住生活的客观事实,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审判长主持下,主要围绕被诉告知书是否合法、原告尹某在申请中提交的材料能否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共同居住生活等发表意见。在了解原告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是否共同居住这一情况时,依原告申请,证人赵某经法院通知登录“云法庭”诉讼平台在线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庭询问。
最后陈述阶段,金晖坚持答辩意见,并表示东城区政府在未来公房管理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将充分运用调解、协调手段,严格贯彻落实公房管理政策,避免补偿不公,全力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东城区司法局、东城区公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在线旁听了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