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废气被处30万罚款 工厂不服诉求撤销被驳回

29.05.2015  19:01
  因北京市腾跃凯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凯龙公司”)生产作业时排放的废气污染环境,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在复议未获支持后,腾跃凯龙公司将昌平区环保局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5月28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驳回腾跃凯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20日早晨,北京出现浓雾,当天北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这天上午,昌平区环保局接到一名群众电话投诉举报,举报人称位于昌平区马池口镇的腾跃凯龙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产生的强烈喷漆异味可能对附近小学师生和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请求环保部门查处。据了解,自2011年以来,该公司曾多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昌平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当日即到腾跃凯龙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原告公司喷漆车间的门窗开启,其生产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昌平区环保局当日对原告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14年12月16日,在经调查询问、集体讨论等程序后,昌平区环保局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原告腾跃凯龙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向昌平区政府申请复议。2015年4月2日,昌平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昌平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5月28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案中,被告昌平区环保局副局长孙云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昌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孙保军、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科长庞云辉作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昌平法院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案中被告昌平区环保局具有对原告腾跃凯龙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通过本案的庭审调查,昌平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作出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昌平区环保局对原告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的裁量幅度之内,也符合从严治污的立法精神。

  法院认为,原告腾跃凯龙公司不服昌平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向昌平区政府提起复议,昌平区政府依法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复议机关经书面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决定维持昌平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被告昌平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昌平区政府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原告公司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腾跃凯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各单位法制科室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200余人旁听了案件庭审。

  【法官说法】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7条第1款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活动除外。根据该条例第108条第1款规定,违反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重点关切的社会问题。《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确立了环境优先、严防严治等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公司自2011年以来,多次因环境违法问题被群众举报,并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但原告始终未完全纠正其违法行为。原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给其周边的小学和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此次违法行为更是发生在北京市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期间,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无不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腾跃凯龙公司向昌平区政府提出复议,昌平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昌平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腾跃凯龙公司应将昌平区环保局、昌平区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这也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昌平区首例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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