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应聘收银员 次日盗窃营业款逃离

04.01.2015  18:41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刘某共谋后,由王某化名王娜到八里桥玩玩吧电玩城应聘到收银员的工作。次日13时46分,被告人王某趁另一名收银员吴某离开之际,窃取吧台抽屉内营业款人民币3400元及戒指1枚。随后王某通知被告人刘某在外接应,二人乘车逃离。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同被告人刘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7日(周三)上午10时50分,在通州法院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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