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4.11.2016  13:35
  为解决各项建设工程对占用征收林地需求不断增加,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减少的森林植被无法得到有效恢复等问题,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近期广西财政厅会同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对全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已重新分类,广西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的下限执行,其中: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同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优惠。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由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实现森林植被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此次上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的一项力举,对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保障我区生态安全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