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2.01.2017  18: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日前在南宁闭幕,大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是巩固、提炼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立法,是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之后,引领、推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条例制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广西地处热带亚热带,降雨量大,水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对饮用水安全越来越重视,广西在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
广西水利厅副厅长刘中奇介绍说,广西组织开展了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系列工作。20个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实现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截至2016年,广西已完成155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复核工作,并列为广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予以公布。广西还建立和完善国家、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三级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和达标评价制度体系。2016年度对224个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进行监测,监测覆盖率为91%,水质达标率为99.1%。
广西环保厅副巡视员曹伯翔称,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从设区城市到县级城镇(市),再到乡镇和农村,逐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建设和管理工作。2015年以来,广西开展全区供水1000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区县以上城市共划定了19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8941.573平方公里,解决了全区14个设区的市和72个县2000多万人的饮水问题。
“广西虽然水资源丰富、水质总体良好,但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介绍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一些江河湖泊污染逐步加重、水质变差;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水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缺乏刚性约束。
“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由于国家尚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比较宏观,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黄振东说,专门就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立法,是广西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总结、提炼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成果的内在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的实际措施,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存在问题的客观要求。
水源保护区实施严格管理措施
按照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根据条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规定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划定工作和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定和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表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客观上会对保护区内及附近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限制或影响,条例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
植被保护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唐政表示,考虑到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包括速生桉)因其速生性,需要供给大量的养分,其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营方式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弊端,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因此,条例规定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对条例实施前已经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如何处置不作硬性规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加强综合治理防治水污染
污染防治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关键问题。根据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要求,条例将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按照递进原则做出禁止规定。
可能对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如设置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的排污口等,在准保护区即予以禁止;可能对水源造成较大污染的,如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制糖、化工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在二级保护区予以禁止;可能造成污染的,如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停泊油船和危险化学品船舶等,在一级保护区一律予以禁止。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保护区域前的路段设置预警标识、限速标志和实时监控系统,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