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注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通告(京新广发〔2014〕119号)
20.09.2014 20:31
本文来源: 广播电影电视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和光(北京)影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等87家机构所持有的由我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14年6月30日前届满,且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现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机构名单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7月21日
本文来源: 广播电影电视局
20.09.2014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