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征集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新广发〔2017〕27号)
北京广播电视台、各区广电中心及市属相关机构: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传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提高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影响,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民族文化和社会正能量的宣传效果,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我局参照总局相关做法,继续开展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扶持项目征集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设置
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继续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共三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均设3个类别,其中,一类6个,二类不少于10个,三类若干。
同时报送总局与其它部委联合设立的专题类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作品,可与其他公益广告一起参加我市的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征集评审,不作区分,但在报送总局项目时,按主题公益广告另行报送。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须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完成。已在市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或视频网站中播出过和未在任何媒体播出过的作品均可参与评审。北京市属播出机构、传播机构及社会制作机构均可参加。
(二)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申请机构须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圆满完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展播等各项工作。申请机构包括市属各级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持证视频网站及其他在公益广告制作或传播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
填写《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一份(加盖公章);报送申请的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光盘一份。
(注:1.推荐表标示*项为参评单位必填项,且必须填写填报日期;2.备注项可注明主创人员姓名,最多3人,以便获扶持作品证书上体现;2.光盘标签必须注明作品类别(广播/电视)、名称和报送单位;3.广播作品要求以MP3、WMA等主流音频格式;4.电视作品高清视频文件要求以1080P或720P分辨率的QuickTime、MP4等主流视频格式,码流不低于10M,标清视频文件要求以avi 、MPEG等主流视频格式,码流不低于6M;5.作品时长一般应参照15秒、30秒、45秒、60秒等规格,最长应不超过120秒;6.本着节约原则,同一单位多个作品请用一张光盘。)
(二)申报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填写《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一份,并加盖公章。(“主要工作成果”一栏填写: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情况和成绩,包括广告名称、时长、播出频道或平台、条次等各项情况,如实填写;必须填写填报日期)。
四、申报时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截止,各相关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各机构申报“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的扶持项目,数量不限。我局将组织市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给予优秀作品、传播机构专项资金扶持。并且从评审出的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中择优上报总局,参加全国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本次申报的作品,申报者应确认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报者应保证参评作品将不涉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法律纠纷,否则由申报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评审活动拒绝任何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作品。
(四)除非特别申明,参评作品可被主办单位无偿用于与本次评审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获评作品列入“北京市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并无偿供市属播出机构等传播机构展播。
(五)活动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凡递交作品,即视为同意上述法律问题说明。
六、联系方式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北京市相关单位申请的具体组织工作。联系人:连勇;电话:64081055。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新闻出版大厦816室(可选择邮寄、快递报送),邮编:100010。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