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规定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禁作代言人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选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新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数据显示,自2007年至2014年,我国共查处了37万件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其中30%属于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广告代言人不负责任,在广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虚假宣称各种代言商品的功效,通过这种代言行为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甘霖表示,广告代言人的立法规定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社会上将广告代言纳入到广告法中予以监管的呼声非常强烈。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甘霖指出,新法的立法规定,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工商部门也将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在具体的执法监管实践当中把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行为的规范落实到位。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治疗功能
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36.2%的被投诉保健品属于提高免疫能力类保健品;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共占投诉的38.3%。
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网络弹窗广告须有明显关闭标志
网络推送技术日新月异,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法新增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