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广告法》即将满月 朋友圈转虚假广告可能受罚
原标题:史上最严《广告法》即将满月,一些明星转型“产品经理”避风险 朋友圈转虚假广告可能受罚
侯耀华推荐“十大传世名画”、李金斗叫卖“最具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郑多燕营养晚餐使用了无法证明真实性的数据……“广告法》" >史上最严《广告法》”即将满月,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首次点名批评十大涉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上述名人榜上有名。
明星还能不能接广告?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求更加严苛,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广告圈也在悄悄变化,邓超等明星“华丽转身”,成为了品牌的“产品经理”。同时,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将区别对待,有可能受罚。
三位明星涉嫌虚假宣传
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十大涉嫌违法的典型案例里,河北信超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制作、发布的“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的广告,涉嫌利用知名艺人侯耀华等人员进行虚假宣传。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工艺品厂生产的丝绸制印刷品。
“金斗寻宝”广告中使用含“最具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最昂贵”等绝对化用语,同时还涉嫌“免费赠送”“虚构观众”等虚假宣传,还宣传其治疗疾病的效果。而“郑多燕营养晚餐”广告中使用的减肥效果数据,无法证明真实、准确,且未标明出处。
截至发稿时为止,侯耀华、李金斗并未对此事做出公开回应。郑多燕9月28日则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公开声明,称“从未做过这样的广告,更不会销售此类药物。”她在声明中表示,近期有不法公司以其名义、盗用其肖像宣传并销售“郑多燕营养晚餐”,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减肥药。
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院长丁俊杰表示,如果产品出了问题,过去是企业和广告公司,包括媒体承担责任,现在代言人也逃脱不了。“明星在代言广告时,不要只是把它当做一个代言行为,一定要考虑到代言之后如果出现严重的后果,要被判罚的可能性,这是跟过去相比最大的区别。”丁俊杰认为,粉丝经济盛行,如果代言人考虑不周全,或对产品本身的真实性鉴别不够,就会带给粉丝们一种可怕的误导。
明星变身“产品经理”规避责任
“广告法》" >史上最严《广告法》”的最明显体现之一就是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某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本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那么,明星就和广告绝缘了吗?很显然不是。长虹集团日前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知名艺人邓超正式加盟长虹,出任长虹CHiQ产品经理一职,参与CHiQ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据了解,邓超并不是第一位成为企业“员工”的形象代言人。早在6月17日,Angelababy就成为洋码头旗下APP“扫货神器”的明星“产品经理”。
对此,品牌战略专家李光斗表示,此举无疑是新《广告法》下明星代言的变通之道。他认为,由明星邓超出任长虹的“产品经理”,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邓超的明星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吸引大众视线,邓超在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与单纯的产品代言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另一方面,充当“产品经理”,对于明星本人来说还可以规避相应的责任。
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将区别对待
围绕新《广告法》,坊间还有诸多传言。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100万元的新闻,最近被刷屏。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真会被罚款吗?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回应称需区别对待,并非转发虚假广告一定会被罚。“在朋友圈、私人圈,监管上还是有法律方面的规范和障碍的,但工商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有些情况会区别对待,比如说以盈利为目的始作俑者当然要罚,跟发布者是一样的,会按照《广告法》查处。”他表示,“如果某人只是好心帮朋友的忙,不是一个主要责任者,不会像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主体责任那么严格,也要有相应的处罚。”
“极限用语最低处罚20万元”则是新《广告法》另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焦点。一时间,广告圈出现不少“销量是第二名的四倍”等规避风险的文案。对此,张国华澄清说,与1994年旧《广告法》相比,新法并未扩大禁止使用绝对用语的范围。对比新旧《广告法》发现,均未对“极限用语”做具体要求、举例和限定。新《广告法》中仅明确指出广告语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张国华表示,在市场当中第一、第二是变化的,“最高”等说法也很难被验证,所以这类词汇不允许使用。(肖丹)
十大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 |
编号 | 案例 |
1 | 虎符兵印大阅兵纪念宝玺 |
2 | 十大传世名画 |
3 | 十二幅书画真迹大全套 |
4 | 金斗寻宝 |
5 | 五套人民币收藏 |
6 | 陈老师泄油瘦身汤 |
7 | 一碗泄油瘦身汤 |
8 | 郑多燕减肥晚餐 |
9 | 冬虫夏草胶囊 |
10 | 舒尼迩滴耳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