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女幽魂》影片早落幕 投资各方分账起争端
20.11.2014 15: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按照《影片<倩女幽魂>合作协议书》中各方约定,影片投资各方投资比例享有该片的版权及收益权,同时影片的相关拍摄成本应当同收益中扣除。影片拍摄结束后,紫禁城公司、强视影业公司、电广传媒公司致函泰吉公司公司,不认可报告中有关行政费、监制费,重复列支费用、国内宣发费用、海外宣发费用等计算,要求泰吉公司公司删减。泰吉公司回函上述三投资方,认为上述投资方在函件中的要求不合理,不予接受,其中写明了各项支出的具体删减情况,如蓝凯莎玲、黎俊奇二人的监制报酬已进行了减少。一审庭审中,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主张泰吉公司存在私自列支非正常支出、擅自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影片拍摄等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泰吉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和违约损失。泰吉公司则辩称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摄制、发行成本及相关合同等资金使用情况知会各投资方,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制作费用进行审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认为,各投资方已投入款项,应通过核算影片的具体支出来全面反映投资情况。根据审计结果及当事人陈述,泰吉公司主张的蓝凯莎玲和黎俊奇的监制费,在证据中未有各投资方同意二人职务变更的内容,且叶伟信不再担任监制后报酬仍未调减;向案外人支付的宣传费、行政管理费,亦未征得各投资方的同意。故对于上述费用,不应认定为影片的制作和宣发成本,遂一审法院判决泰吉公司在扣除影片的制作费用和宣发费用后,应依据合同约定处分投资款项、进行收益分配,并支付因为泰吉公司存在虚报成本、收益导致其无法获得返还的投资款及收益造成确定的利息损失。泰吉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影片制作、宣发成本计算错误,泰吉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赔偿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黎俊奇的监制费和日欣公司的发行费是否应认定为影片制作、宣发成本,以及泰吉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泰吉公司坚持认为黎俊奇作为香港资深电影人,担任监制这一重要职务,并付出心血,应获得酬金,属于影片支出,日欣公司协助完成的电影的宣传推广工作,泰吉公司支付的宣传推广费属于影片影片宣发成本,这些费用不应由泰吉公司单方承担。泰吉公司同时主张,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是其他各投资方阻滞收益分配,故不同意支付违约赔偿。泰吉公司还对一审法院对于审计费用的分担提出异议。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则主张根据各方的约定,电影的发行工作由华夏公司承担,日欣公司并非发行公司,故不存在泰吉公司向其支付款项的问题,而叶伟信收取的报酬包括了导演和监制两项工作的酬金,黎俊奇不属于各方约定的监制人选,泰吉公司亦未提交黎俊奇履行监制职责的证据。同时,泰吉公司虚报影片摄制及宣发成本侵犯其他投资方知情权等权利、未按期结算影片收益等违约行为,故应赔偿紫禁城影业、电广传媒和强视影业损失,亦应根据约定承担审计费用。
北京市一中院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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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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