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邻居打伤 法院维权终获赔偿
05.05.2015 12: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小陈诉称:原告出生于2008年,2014年底他被同院居住的青年董某(30岁)殴打,造成口、鼻、牙龈受伤出血,此事经公安机关处理,给予董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小陈诉至法院要求董某赔偿各项损失六千余元。
被告董某辩称:被告承认曾殴打同院居住的小陈。出事那天,小陈总是骂被告,被告生气才动手殴打小陈。
顺义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询问原、被告发现,原告家长与被告是同乡,租住在一处,平时关系融洽,出事后被告的家属曾向原告方赔礼道歉,最终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经多次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原告撤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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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201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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