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室内烫伤 私人幼儿园成被告

16.06.2015  17:46
  原告诉称,2013年9月,不满三周的女孩兰兰被父母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私人幼儿园接受幼儿教育。2014年4月17日8时许,教师马某将一杯开水带入教室,因疏忽大意,将水洒在兰兰双腿上,造成兰兰双大腿15%深浅Ⅱ度烫伤,住院28天,今后还需行疤痕整形手术。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支付了前期住院费用,但双方对今后的治疗费以及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协商未果。故兰兰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5293.65元。

  6月18日(周四)上午9时,在平谷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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