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内摔伤 幼儿园被判赔偿损失

13.05.2015  22:46
  5岁的小男孩南南(化名)在幼儿园玩耍时摔伤,父母认为幼儿园存在过错,便代理南南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4000余元。近日,昌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幼儿园赔偿南南12000余元。

  南南是被告幼儿园的在园小朋友。2013年4月16日,南南在幼儿园的教室内玩耍,不料摔倒受伤。之后,他立即被送往北京某口腔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颊贯通伤。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原告花费医药费682.2元。2013年12月16日,中国某总医院出具证明书,证明南南临床诊断为右口角贯通伤后疤痕,处理建议激光修复及必要的后期整形。

  原告南南诉称:幼儿园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南南受伤的严重后果。受伤后,南南的伤口进行了手术缝合(外缝7针内5针),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也给南南的家庭、生活造成无法估量的阴影。同时,南南在术后发生并发症,持续高烧,母亲为了照顾南南,不能正常上班。因此,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南南的父母代理南南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346.20元,同时返还原告保育费及饭费889元。

  被告幼儿园辩称:同意赔付医药费。但是南南是在教室内自己玩耍摔倒的,责任不能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南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幼儿园所提供规定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对南南在幼儿园所受伤害,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证据、事实等情况,最终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南南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00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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