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年起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加入工会有法可依

04.01.2016  16:36

  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办法》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拒不建工会的企业,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修订前版本的《办法》是2002年修订并通过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首都工会工作的需要。

  新《办法》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修订前《实施办法》的入会条件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次修订则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目的是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加入工会后,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也可以享受到工会的各项服务项目。

  《办法》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此举实际上明确了,“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同时,也解决了部分集体合同标准低、流于形式的问题。

  修订前的《实施办法》主要对国企建“职代会”有明确规定,新《办法》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对几个人的小微企业,新《办法》明确,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社区“职代会”的形式进行覆盖,这就意味着所有企业、所有职工都可以通过“职代会”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

  另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提出,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李晓 FN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