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中城六区餐饮业部分条目的解读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发布以来,社会各界对城六区餐饮业部分条目较为关注,为此,《目录》联席会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对城六区餐饮业部分条目进行解读,相关内容如下:
一、单位食堂不适用《目录》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
在途项目指,城六区内,经营主体已于《目录》发布前(2015年8月24日)取得“餐饮服务”或“商业”相关审批的,包括房屋的规划用途已于2015年8月24日前明确为“餐饮服务”或“商业”的,不适用《目录》。
三、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餐饮业经营
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建发〔2014〕236号)规定,“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指为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及人员、物资掩蔽等需要而修建的防护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指结合地面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非人防工程地下室。”
四、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餐饮业项目
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规定: “4.2.3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3.4环境敏感目标是指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本条目主要针对场所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场所”,“以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场所”参照执行。
五、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北京市统一配建的规范化的便民商业设施除外)
(一)关于统一配建的规范化的便民商业设施的说明。统一配建的规范化的便民商业设施指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的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满足居民餐饮消费需求的餐饮设施,包括早餐示范工程项目中的早餐规范店和早餐规范便利店、大众连锁餐饮企业在社区开设的连锁店铺和主食售卖窗口、主食加工企业在社区开设的主食售卖网点等。
(二)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适用本条目。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