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

16.02.2015  18:3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近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具体为: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650元调整为710元,上调60元,调整幅度为9.23%。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60元调整为670元,上调110元,调整幅度为19.64%。各区县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850元调整为930元,上调80元,调整幅度为9.41%。调整后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于2015年1月起实施。       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主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市居民基本食品费用支出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公共交通价格、生活必需品价格等因素。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