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有关区县分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15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勘查许可证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且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
二、组织管理
(一)市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检项目总数的10%),签署复核年检意见,形成全市年检工作总结报部。
(二)分局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接收探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开展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地核查,填写项目年度检查实地核查表,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初审意见,编写年检总结报市局。
(三)探矿权人负责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检,填报探矿权年检电子报盘数据,报送探矿权年度检查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地勘单位协助探矿权人做好年检工作。
三、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时间: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2月25日。
(二)探矿权人向当地国土分局报送年检材料(11月30日前);各分局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通过年检信息报备系统将数据入库,编写年检总结,并按时将纸质(电子)资料上报市国土局(12月10日前)。
四、年检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10〕289号)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勘查工作量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是否按规定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六)受到市局、分局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勘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重大施工问题、安全管理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汇报。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应向所属分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6.新开工项目需填报开工报告。
探矿权人需自行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探矿权年检报盘系统”软件,按照国土资发〔2010〕180号文件的要求填报,生成电子报盘数据。
(二)各相关分局
1.负责接收探矿权人提交的年检电子报盘数据,通过年检信息报备系统将数据入库(http://kyqnj.mlr.gov.cn);
2.年检信息初步审核。按要求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在报备系统中签署意见后,将信息上报市局,并将探矿权人报送的纸质材料按时报送市国土局。
3.提交辖区年检工作总结。在现场核查、初审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年检工作进行总结,按时通过报备系统向市国土局提交年检工作总结,并将纸质材料报送市局。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市国土局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专用章,并签写年度检查日期。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的。
8.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由相关分局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市局按要求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几点要求:
(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部署和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按照法规要求和年检程序、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和上报各类数据、材料。
(二)探矿权人要认真进行自查自检,填报探矿权年检电子报盘数据,报送探矿权年度检查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2015年度年检实地核查记录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3日
(联系人:华卫国;联系电话:6440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