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告

20.12.2018  14:00

京民社发〔2018〕4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

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将及时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beijing.gov.cn/,以下简称官网)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确定一定比例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诚信建设、保值增值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或依法作出处罚。

二、年度检查

2018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要求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实施年度检查,依法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在官网“政务公开”的“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布。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三、年报、年检的方式及要求

(一)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开通基金会年报和年检填报系统。各基金会应加快年报年检工作,确保2019年3月31日前填报完成。

(二)基金会年报和年检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基金会登录官网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年度工作报告按照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官网—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基金会—表格下载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按上述时间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实行网上填报资料、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的方式。

(五)各基金会要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对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各慈善组织应适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上传到“慈善中国”平台,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四、其他事项

(一)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二)咨询电话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65396188

北京市社团办基金会管理处:65396025,65396026

                  65396028,65396033

基金会网上填报操作咨询:57585500 

                96156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