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勘〔2015〕507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开展2015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15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截至2015年6月30日前,我市境内已取得各类别、各级别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在我市境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外省市地质勘查单位(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位,下同)。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报送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及图件资料等;是否按规定提供钻孔基本信息。
(三)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申报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增加或减少情况,增减原因;勘查仪器设备变化情况,变化原因;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相关单位在我局取得资质证书后,在国土资源部又取得相同类别甲级资质的,是否按规定到我局办理减少相应类别的手续。
(六)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七)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
(八)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
(九)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十)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
(十一)是否按规定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
(十二)是否按规定在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地质勘查单位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抽查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围绕与资质有关人员、设备、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做好自查自评工作总结,如实填写《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和电子光盘文档各一份)报送我局勘查储量处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全国地质勘查单位执业信息报备系统》网址:http://dkzzbb.mlr.gov.cn。
(二)被抽检单位应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对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
2.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9日
(联系人:朱超;联系电话:64409785,1863157004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