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北京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7〕3号

09.03.2017  00:03

各区局、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7﹞65号)要求和工作部署,为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局已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区局、分局负责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并完成催报、逐一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统计数据采集、填报和上传。

  三、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的经常性工作,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应及时安排人员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统计并上报。

  (二)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机构内部各部门应大力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尤其是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阅读认监委官网“2016年度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中的《2017-2019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检验检测统计直报2016年度数据上报——用户手册》的规定和填报说明,并按《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7﹞65号)要求如实、按期的填写上报统计数据。市质监局、各区质监局、分局将根据统计数据审核情况有针对性的对机构进行核实和督查,对于逾期未上报统计数据的或上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故意瞒报、漏报的,我局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取警告、公布名单、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不诚信机构进行加严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四)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务必于2016年3月31日前提交填报数据并通过审核。

  (五)本次填报的相关统计数据为2016年度的数据,以2016年12月31日截止统计的数据为准填报。

  (六)本次填报的统计数据为直接与检验检测业务有关的统计数据,与检验检测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在统计范围内。

  (七)各区局、分局应指导、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填报工作,及时对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退回审核不通过的上报数据,并告知机构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认监委。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检验检测机构和各区局、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认真阅读国家认监委官网“2016年度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的相关要求和用户手册,填报或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资质认定主管部门联系。

  (二)各机构应尽量提前上报统计数据,预留出审核和修改的时间。

  (三)各机构填报入口: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点击“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专栏”模块,或者直接登录系统页面(http://qts.cnca.cn/qts),进行注册登录。

  (四)去年填报过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首次填报的用户需进行注册,获取登录名和密码后方可进入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统计数据的填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3日

  (联系人:周宏伟、李欣;联系电话:57520112、575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