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2017年度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方便各产权单位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工作,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级差价格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4〕17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面积超过单体建筑面积50%的公共建筑2016年度电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做好超电限额20%公共建筑的后续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公共建筑的名单见附件。能源审计依据《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DB11/T1007-2013)中的“简单审计”标准执行。超电耗限额20%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期为2016年度的《能源审计报告》。
二、需进行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若与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求进行能源审计单位重复的,可将审计期为2016年的《能源审计报告》提交至区住房城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必重复进行能源审计。
三、已完成能源审计的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依据《能源审计报告》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及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整改。符合相关要求项目可申请奖励资金,具体操作办法见《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2号)。
四、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应及时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信息系统( http://nhxe.bjjs.gov.cn/nhweb/login.aspx ),查看所属公共建筑的电耗及限额情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两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
(联系人:李超、邱伟国;联系电话:59958964、67786340)
附件: 附件:2015年度和2016年度连续两年超电耗限额20%的公共建筑及单位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