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期间旅游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4年国庆节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的职责,切实履行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要逐级落实旅游安全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旅游业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的作用,扎扎实实做好国庆期间旅游各项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工作目标。
二、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
要层层落实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国庆期间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进一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快速反应,保证信息畅通、快速跟进、措施到位,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切实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信息发布、门票预约、在关键交通节点进行疏导等方式加强客流疏导。引导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提高信息咨询、运输售票、住宿餐饮、导览参观、医疗卫生等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查处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应急值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国庆期间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要建立专门的信息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发布相关信息。遇有重大安全或群体性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五、各部门要各负其责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是议事协调机构,落实国务院关于假期旅游工作的相关要求,关键是各部门的工作要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部门国庆期间旅游相关工作,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本行业的运行情况。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共同维护国庆期间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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