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年卡游泳时摔伤 老人起诉游泳馆获赔
11.11.2015 20: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年过六旬的王女士想游泳健身,2014年8月31日,在被告的游泳馆花1500元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有限期为1年。2015年1月19日,王女士去游泳馆游泳,将衣物存放在地下的更衣室。游泳结束后,准备回地下更衣室换衣服,工作人员告诉她,地下室淋浴间的下水系统出现问题,无法使用,要求她到二楼的淋浴间淋浴。王女士在二楼淋浴后,便回地下室换衣服,途中,不幸在楼梯间摔倒受伤。之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伤势为左腿膝盖的股四头肌肌腱断裂。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垫付了抢救费500多元。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10万元,并扣除2015年1月19日至原告能够正常游泳之日期间耽误的时间。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游泳场所,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游泳结束后本应在地下室的更衣室内淋浴并更换衣物,但由于被告对自己经营的设施疏于管理,在经营期间,地下室淋浴室无法使用,导致原告被迫到楼上的淋浴间淋浴,并要在淋浴后走回地下室更换衣物。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游泳卡的使用期限双方均同意延长六个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共计7141元,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游泳卡使用期限延长6个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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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5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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